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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立足新形势新任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规定,将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补齐制度短板,有效推动期货公司聚焦主责,完善期货公司业务布局,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强化期货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对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
□ 本报记者 李立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监管的主要制度规则,对强化期货公司监督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行为、防范期货公司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全过程监管
据了解,现行《办法》颁布于2014年,分别于2017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此次《办法》的修订立足新形势新任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规定,将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补齐制度短板,有效推动期货公司聚焦主责,完善期货公司业务布局,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强化期货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对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
修订后的《办法》共85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
修订后的《办法》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具体来说,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
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同时,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
此外,期货公司还应当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实施方案和业务管理制度、诚信记录、高管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符合规定的条件。
修订后的《办法》强化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明确股东的出资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主要股东、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的条件等。强化股东的说明、报告等义务。修订后的《办法》要求股东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等;规定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临时报告义务。此外,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同一主体对期货公司“一参一控”的要求。规定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行为,设定行为“禁区”。
完善公司治理
在完善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强化公司治理规范,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要求,完善首席风险官任职、履职要求,要求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业务;要求公司有效识别、计量、控制各类风险,完善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首席风险官可以兼任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部门的负责人,但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在完善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规范方面,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应当建立并执行与投资有关的集中度管理、流动性管理等风险管理机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其他风险较高、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但设立子公司等情形除外。
在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方面,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关联交易认定、发起、定价、决策、披露、审计和问责等内容。期货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具有商业合理性,并遵循合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健全业务规则
修订后的《办法》健全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完善一般业务规范,健全境内期货经纪、期货做市交易和期货资产管理等主要业务规范。
关于完善一般业务规范,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健全利益冲突处理、客户资产保护、信息技术管理、业务营销、客户回访等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等。
具体来说,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牟取不当利益,或者向他人输送不当利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仍与其达成交易、提供服务或者便利;违反规定将业务委托他人办理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业务;挪用、侵占客户资产;对客户进行虚假、误导性陈述;对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专节规范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规定做市业务的管理机制、业务隔离要求、报价规范、决策留痕等。
在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
修订后的《办法》还加强分支机构监管。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等的备案规定,明确分支机构的持续经营要求。同时,加强子公司监管。规定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遵循的规范,并明确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实施备案管理。
此外,为做好修订后《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国证监会同步制定了《公告》,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有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以及相关业务过渡安排等作出了规定。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编辑:丰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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