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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版 2026-09-22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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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则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最高法发布民刑交叉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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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俗称民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愈发复杂,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裁判理念、细化裁判规则,打通民事权利救济堵点。

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少当事人、办案人员形成一种惯性思维,错误地认为案件一旦涉及刑事犯罪,民事诉讼就要停下等待,也就是机械理解“先刑后民”。由此衍生出“以刑阻民”现象,有当事人仅凭刑事立案回执,申请中止民事诉讼,借此拖延、逃避民事债务,堵塞同案当事人民事救济渠道。《规定》纠正了“一概将民刑交叉案件交由刑事程序处理”的机械做法,统一了处理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理念,细化了裁判规则。明确以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区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的核心判断标准:属于同一事实的,适用“先刑后民”;属于关联事实,即非同一事实的,适用“民刑并行”。

在事实与证据认定层面,《规定》细化了生效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的效力边界。生效刑事裁判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如果当事人拿出充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据以定罪量刑事实,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沿用刑事结论,需要函告作出刑事裁判的法院。原判无误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审查;确有错误的,依法启动再审作出改判,从制度上避免两份裁判结论相互矛盾。

长期以来,对涉刑合同的效力认定,在民、刑两个领域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是困扰审判实践的突出问题之一。过去不少观点简单认为,一旦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合同必然无效。《规定》统一涉刑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纠正涉刑合同一概无效的观念。《规定》明确,涉刑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判断,不能仅因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就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围绕责任承担,《规定》细化了不同情形下合同效力与追责规则。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其行为又属于有权代理(表)或者构成表见代理(表),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构成犯罪,按照民法典滥用代理权规则处理,企业可主张追责,保护企业产权。



来源: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 作者: 席文 编辑:名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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