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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版 2026-09-17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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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村委会主任行贿,即使“不刑”也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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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检察院接到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反馈:该部门对被不起诉人李某、张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款项已经收缴到位。

  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李某、张某二人为承租土默特右旗某村集体土地,向该村村委会主任行贿62万余元。在此期间,为了能在承包土地后建设粮食烘干塔,开展粮食烘干收储业务,李某以其父亲名义成立了某粮油公司。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李某、张某以及二人实际控制的某粮油公司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移送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李某、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某粮油公司不存在单位行贿犯罪的事实,该院依法对李某、张某及某粮油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李某、张某被不起诉,但二人的行贿行为应该受到处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经研判认为,某粮油公司自成立至案发时并未实际经营,且未实施贿赂村委会主任行为,遂对其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今年5月12日,该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二人行贿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疑问:“村集体土地,是否需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该院表示,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包含没收土地问题的答复》(1990年8月2日),李某、张某二人并未获得案涉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实际建设粮食烘干塔且未获取收益,对二人可以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不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7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检察意见,对二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前,案涉村委会主任已被刑事处罚,并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沈静芳 卢海燕 刘慧如   编辑:丰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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