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需要先澄清一点:我国从未把犬猫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也从未出台犬猫屠宰检疫规程,因此市面上流通的猫狗肉在法理上都属于未经检疫的非法肉品,不是“有检疫但你没看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该罪依据危害程度分为三档刑罚,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罪名认定与立案标准
基本行为界定: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必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程度才构成本罪。
“足以造成”的认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认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规定
本罪依据危害后果及情节严重程度,实行三档量刑,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细化:
第一档量刑(基本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适用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档量刑(加重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包括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轻度或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或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等。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属于婴幼儿食品、持续时间较长、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受过处罚等情形。
第三档量刑(特别加重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适用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或中度残疾,造成十人以上轻伤,或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等。
财产刑与从业禁止:犯本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等活动。
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
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案:在田某某、谭某某案中,田某某在烧烤制作中超限量添加国家允许但餐饮环节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致一人死亡、多人中毒。法院认定亚硝酸钠属食品添加剂而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故二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田某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谭某某作为提供添加剂的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被宣告从业禁止令。
熟肉制品超量添加案:在牛某案中,被告人在生牛肉加工中超限量添加亚硝酸钠并对外售卖,经检测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法院认定其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该罪,依法判处刑罚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罪名竞合处理: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